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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
劝业公所
官署名 清末各省劝业道衙署。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设。置劝业道一人。下设总务、农务、工艺、商务、矿务、邮传六科,每科置科长(正六品)一人,副科长(正七品)一人,科员若干人。职掌全省农工商矿及交通事宜(大员特办者除外)。
公所
民国时,处理公共事务的地方称公所,如处理市政的称市政公所,处理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事务的称区公所(即区政府),村镇处理公众事务的称村公所、镇公所等。公所,即“政府”的意思。
禁烟公所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设置,为内务部直辖机关,掌禁烟事务。设总理一人,顾问一人,所内设文牍,调查两科,各置科长与科员。
学务公所
官署名。清末省级教育谘询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学务处设。置议长一人,议绅四人。佐省提学使参画学务,并备督抚谘询。
乡自治公所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
乡公所
官署名,即乡政府,民国置,设乡长、副乡长各一人,办理乡中事务。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为乡(镇),乡(镇)内的编制为保甲。乡指人口散居之处,镇指人口密集之处。乡(镇)的划
京都市政公所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京都市政公所暂行编制》的规定,京都市政公所掌办京都市政建设事宜,暂由内务总长兼任督办(其正式衔称是“督办京都市政事宜”),副职有坐办一人。公所内部分设四处:第一处掌办总务,第二处掌办交通、卫
近畿陆军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末训练近畿陆军之机构。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 (1908) 设。掌督率训练新陆军第一、三、五、六镇。置专司训练近畿陆军各镇事宜大臣一人,督办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并参议官等。下设兵备处、参谋处、教练处及粮饷、军械、军医、稽查四局。各处、局置总办、帮办、委员、
坊公所
民国时,坊自治机关,设坊长一人,办理坊自治事务及市政府、区公所委托办理事项。
财政公所
官署名。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于各省布政使司内设财政公所,或名度支公所。所内分科办事,其组织机构各省略有不同,山东布政使司所属的财政公所分设以下五科:总核科:掌复核各科收支款目、册籍,核定后由布政使司判行、盖印,札库分别收发,并附设统计处,掌统计各科收支
巡警公所
官署名。清末各省巡警道衙署。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设。置巡道一人,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各科置科长(正六品)一人,副科长(正七品)一人,科员(正八品)若干人。掌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宜。
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末各省军政机构。光绪三十年(1904)设。掌理该省新旧各军及筹备粮饷、编练队伍等事宜。置督办一人,由该省原管之将军、都统、督抚兼充,总管所务; 军事参议官一人,承督办之命综理所务。下设筹备科、粮饷科、军械局、测地分局,置一、二等副官分掌各务。官署名。清光
近畿陆军各镇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专司督练京畿各镇新建陆军。特任督办、帮办大臣,下设参议官。内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及粮饷、军械、军医、稽查四局,后增设调查财政局。宣统二年(1910)八月裁撤,所辖各镇归陆军部直辖。
财政公所
官署名。清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为清理各省财政,饬令各省出纳款目除盐粮及关税外,统归藩司经管,遂设立财政公所,通盘筹划全省财政。所内设科办事,各省财务公所设科数目与名称不尽一致,大体有总务科、田赋税科、厘税科、粮务科等名目。
广西铁路办事公所
商办铁路临时机构。广西京官陆嘉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倡议设立商办铁路公司,以筹筑广西铁路。次年由在籍士绅梁廷栋先设商办铁路办事公所于桂林、梧州,以为联合全省绅商集议招股开设公司的基础,并自任所长。经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准立案。后因法国侵略者干涉线路,聚讼纷纭
沙坊公所
清代五金矿沙业之公所。
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年(1904)由各省开设。掌编练一省新军。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置总办、帮办、提调等官。宣统三年(1911)改为筹备、粮饷二科和军械局,置督办、参议官、副官。三十三年沿各省督练公所制而设近畿陆军各镇督练公所。
咏勤公所
清嘉庆中江苏吴县(今苏州)洋布业所创立处理同业事务之馆所。创始人为潘敏斋、王尧圃。规定以保护同业利益和优恤同行孤寡为宗旨。
公所
清代按行业建立的行会组织。乾隆以前多称会馆。多建有祠、庙等,故常以祠、庙等名命名。亦有另起名称或直接以本行业名称为名者。负责监督同行开张新业、入行、收徒、工匠叫歇,并办理祭奉祖师、抽厘捐款、救济同行等。
四明公所事件
四明公所为旅居上海的宁波人所设,又称“宁波会馆”,内筑有殡馆、墓地和祠堂,位于法租界内,在今上海市南市区。清同治十三年四月(1874.5),法租界公董局企图在四明公所地界内强行筑路,群众一千多人集会抗议,法国水兵登岸,枪杀群众八人,打伤多人。宁波同乡会和各界纷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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