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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
中英全面建交谈判始末
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中国同英美等国关系缓和,中方有意升级中英外交关系。在这种大背景下,中英全面建交的谈判正式启动。1971年1月15日,中国驻英代办裴坚章和英国外交部政务次官罗伊尔在伦敦谈判,英国驻华代办谭森在北京接洽,中方负责人是时任外交部副部
中英续议内港行轮修改章程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之附件。清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订于上海。英国取得英轮航行内河,并可拖带船只及在沿岸租赁栈房、码头等特权。
中英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
清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四日(1908.3.6)订于北京。凡二十四款。为筑沪杭甬铁路,清政府向英国中英公司借款一百五十万英镑,九三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为期,以本路进款及关内外铁路余利作保。
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
援《中英缅甸条款》有关规定,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年正月二十四日(1894.3.1)由清政府代表薛福成与英外务大臣劳斯伯里(Earl of Rosebery)签于伦敦。凡二十条,另有《约后附载》。主要内容:(1)划定尖高山以南中缅边界;(2)清方“不再索问永昌、腾越界外之
中英丹会订电报根本合同
英国大东公司、丹麦大北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十三年五月十七日(1887.7.7)签于芝罘(烟台)。凡九款。主要内容:(1)香港、上海、福州、厦门与欧洲各国(俄国除外)往来电报收入归英、丹,分给中方十分之一,在中国其他地方与欧国往来电报收入归中国;(2)中国
中英福州电线合同
英国大东电报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十年八月二十九日(1884.10.17)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英公司特派总办滕恩签于天津。凡九款。主要内容:(1)准英方在福州川石山地方原设于趸船的水线房移上海岸;(2)为方便英方,中国原设长门之电局移至川石山;(3)川石山及南
中英滇案交涉本末
书名。清罗惇曧撰。简叙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光绪元年(1875)英国翻译马嘉理在云南被杀案的交涉过程。所引资料多为李鸿章有关奏章。对英国在交涉中借机要挟,企图掠取更多在华权益的侵略野心有所揭露。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清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1906.4.27)订于北京。侵藏英军于三十年七月强迫西藏地方官员非法签订《拉萨条约》,规定:非经英政府照允,不得将西藏土地利权让与他国;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拆除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炮台和山寨;赔偿英国五十万英镑。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
中英会议缅甸条款
即“中英缅甸条款”。
中英道清铁路借款合同暨行车合同
清光绪三十一年六月一日(1905.7.3)订于北京。清政府向英国福公司借款七十万英镑筑河南道(口)清(化)铁路,九折实付,年息五厘,三十年为期,以铁路进款作保,并任福公司所派之英人为行车总理,代为调度经理、行车、生利事宜。
中英会商上海至香港电报办法合同
英国大东电报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九年二月二十三日(1883.3.31)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英公司总办滕恩签于上海。凡十六款。主要内容:(1)安设上海至香港海线,改有关前议,准英方将海线设至洋子角,华局由此设陆线与之相接通至上海,港沪线路报费收入英中双
中英丹会订电报齐价摊分详细合同
英国大东电报公司和丹麦大北电报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1887.8.10),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英、丹方代表直德、恒宁生签署。地点不详,或说上海。系对前订《中英丹会订电报根本合同》的具体扩充。二十款,除包括前合同的基本内容外,具体
中英银公司
简称中英公司。外国金融机构。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由英商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合资设立。总公司设在伦敦,分公司设在北京和上海。从事铁路投资,曾先后贷款给京奉、沪宁、沪杭、广九等铁路。
中英混合军
因头裹绿巾,又称绿头勇或绿勇。外人称“中英混合军”。清同治元年(1862)英驻宁波海军司令乐德克(Roderick Dew)勾结清浙江巡抚左宗棠仿常胜军编制组成,募勇千人,由英人葛格(Cooke,一译科克)任统领,下辖两队,其中由英军官马昂为管带、王维圻为统带的一队
中英藏印条款
即《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或《藏印续约》。英文本称《1890年哲、藏条约附属通商、交涉、游牧章程》。系《中英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893.12.5),由清政府代表何长荣与英国政务司保尔(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签于大吉岭
中英南京条约
见“南京条约”。
中英新定条约
亦称《中英北京协约》,英国通常称《阿礼国协定》。援《中英天津条约》有关条款订立的不平等商约。清同治八年九月十九日(1869.10.23),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等与英驻华公使阿礼国签于北京。凡十六款,另附《新修条约善后章程:新修税则》。主要内容:(1)英商一体均沾清
中英缅甸条款
亦称《中英会议缅甸条款》。英国政府为吞并缅甸和向中国西南地区侵略扩张,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1886.7.24),由总理衙门大臣奕劻、孙毓汶与英国前署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1843—1908)签于北京。凡五款。主要内容:(1)清
中英烟台条约
简称《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又称《滇案条约》或《中英会议条款》。英国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签于烟台。三端十六款,附加《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自1887年起五年内,由英国派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根据《辛丑条约》关于修改通商行船条约的规定,英国强迫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在上海订立本约。凡十六款,另附件一。主要内容为:英商可购买中国公司股票;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之厘金;英商在华设厂生产之纱、布仅纳出厂税,其余各税概行豁免;开长沙、万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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