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故事汇集网站
首页
故事
典故
人物
知识
事件
词语
官职
吉日
假日
节日
节气
中法
中法越南边境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中法战争结束后中国与法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由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和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在天津签订,共十九款。主要内容是关于《中法新约》中边界通商等问题的细则,如:议定进出广西
中法新约
见“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中法越南条款
见“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中法和议草约
见“中法停战条件”。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见“中法简明条约”。
中法停战条件
即《中法和议草约》,因在巴黎签订,法文本称《巴黎议定书》。1885年4月4日(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清政府谈判专使、英籍税务司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于巴黎签订。共三条:两国遵守1884年5月订立的《中法会议简明条款》;双方停战,法军解除对台湾的封锁;双方派人在
中法简明条约
即《中法会议简明条款》,亦称《李福协定》。中法战争期间,法国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法战争爆发前后,清政府内部在战、和问题上争论激烈,权臣李鸿章等人极力谋和。战争正式爆发后数月之内,法军侵占了红河三角洲,法国配合军事攻势,对清政府进行诱降活动,李鸿章
中法滇越边界联接电线章程
清电报总局与法国订立的电信事务章程。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1888.12.1),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法国驻津领事林椿(Paul Ristelhueber)签于烟台。凡十二款。主要内容:(1)中国由广西镇南关、广东东兴、云南蒙自分别与越南同登、芒街、保胜的法方三处电局接线,各自主持、负责本
中法续议商务专条来往照会
清光绪十三年五月三日(1887.6.23)总理衙门与法国公使的往复照会。凡两件。是为即将签订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和《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补充和说明。主要内容:(1)关于清政府可在越南各大城镇设立领事之原议缓行;(2)俟中国在越南河内、海防两处设领事时,法国始可在中国云南、
中法混合军
一称信义军,因头裹花巾,又称花头、花勇或花头勇,外人称中法混合军。清同治元年(1862)法海军军官勒伯勒东、宁波海关税务司法人日意格勾结清浙江巡抚左宗棠仿照常胜军编制,在宁波募勇组成。初约千余人,曾一度至三千人,由勒伯勒东任统领,清政府命名为“常捷军”。次年勒伯
中法滇越铁路章程
清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日(1903.10.29)订于北京。共三十四条。规定法国取得在中国云南修造滇越铁路的特权,八十年后中国才能与法国商议备价收回。
中法续议界务专条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中越界约。光绪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孙毓汶与法国驻华公使恭思当(J.A.E.Constans)签于北京。凡五款。据《中法会订越南条约》有关规定,具体划定了粤越边界和滇越部分界段,即大致为龙膊以东的中越边界。
中法续议商务专条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为前订《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之修改和续增。光绪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孙毓汶与法国驻华公使恭思当(J.A.E.Constans)签于北京。凡十条。主要内容:(1)中国除开广西龙州、云南蒙自为商埠外,增开云南蛮耗;(2)再次降
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即“黄埔条约”。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
简称《中法简明条款》,亦称《李福协定》。中法战争期间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1884.5.11),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代表福禄诺(Francois Frnest Fournier,1842—1934)签于天津。凡五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不干涉法、越间已订和将订之条约;(2
画图中法和战曲直记
书名。清“有心时事人”辑。三册。凡《圣朝圣事》、《中法传略》、《中安法和战曲直记》三篇。辑录中法战争期间谕旨、和约、照会、奏疏等。其末篇录光绪十年(1884)四月至八月军报,内载中外报纸新闻。采摘详审,曲直分明。为叙中法战争的资料书。有光绪十年上海王氏刊本。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中法天津协定》。援《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订立的不平等商约。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1886.4.25)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M.G.Gogordan,1849—1904)等签于天津。主要内容:(1)拟定在广西、云南边境某两处设关通商,法国可在此
中法续议界务专条附章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中越界约。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仪与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erard)签于北京。凡五款。对前订《中法续议界务专条》进行修改,规定改勘滇越边界,将中国洪江地区划归越南。通过此约,法国将其占领下的越南领
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仪与法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erard,1852—1922)签于北京。该约系对《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的修订、扩充。凡九条。主要内容:(1)准法国在广东东兴(今属广西)任便派驻领事;(2)将
中法越南条款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