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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
1941年之前,中日两国为何均未向对方宣战
1941年12月9日,已抗战多年的中国政府,终于正式对日宣战。 然而,若自1931年的局部战争算起,至1945年抗战胜利,在这长达14年的时间里,日本政府始终没有正式对中国宣战。对1941年中国政府的宣战布告,日本政府也未发布相应的宣战外交文件。可以说,在漫长的侵华战争中,日本
中日暂立奉新电线借用合同
清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九日(1906.2.12)订于辽阳。凡三款。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非法占据之中国奉天(今沈阳)至新民府电线一条“借与”中国。
中日会订大连海关试办章程
清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九日(1907.5.30)清政府英籍总税务司赫德与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订于北京。包括《设关征税办法》及其副件。规定中国在大连设关征税,日本取得日人任税务司和租界进出口货物免税等特权。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又称《满洲善后协约》。日俄战争后,日本夺取沙俄在中国东三省南部地区的侵略特权,为迫使清政府承认,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5.12.22)由日本外相小村寿太郎与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在北京签订此约。共正约三款,附约十二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朴茨茅斯和约》
中日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又称《间岛协约》。“间岛”系朝鲜人对图们江北岸一带中国领土的俗称,早年即有朝鲜人越界来垦。光绪三十三年(1907),日本制造“间岛问题”,阴谋侵占该地。于宣统元年(1909)强迫清政府订立此约。七月二十日(9.4)由清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在北京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
中日电约
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1908.10.12)订于日本东京。凡八条。规定:中日共同安设关东至烟台水线一条,优先供日本官、商电报使用;中国以五万日元赎买日本在满洲铁路境外之电线;日本取得满洲铁路境内电线借用权,为期十五年,每年交付三千日元贴回费。
中日战辑
书名。一名《中日战辑图考》。清王炳耀编。六卷。辑录《万国公报》等报所载有关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战争之上谕、奏议、函牍、书札等而成,颇多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的文字。分述朝鲜内乱、中日战端、遣使议和、两国全权大臣问答记等,及中外人士关于战事之议论。别录胡遹芬奏
中日停战展期专条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条约。签订时间、地点、人员同《中日马关条约》。凡二款。规定自该约签订之日算起,将《中日停战条款》展期二十一天,届期不论双方批准和约与否,此约即告作废。
中日交接台湾文据
日本强迫清政府依照《中日马关条约》规定交割台湾订立的文据。清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日(1895.6.2),李经方和桦山资纪分别代表清、日政府签于台湾基隆。
中日安奉铁路节略
清宣统元年七月四日(1909.8.19)订于奉天(今沈阳)。日俄战争中日本非法在中国修筑安奉轻便铁路,后又自行改建。节略迫使清政府承认既成事实。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日交收辽南条约
简称《辽南条约》,全称为《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日本政府与清政府就交收辽南而订立的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895.11.8),由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和日本驻华公使林董签于北京。凡六款,另附《议定专条》。规定清政府交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又称《中日为朝鲜商订专条》或《中日朝鲜撤兵条约》。清光绪十年(1884)冬,驻朝日军支持朝鲜亲日派发动政变,清军应朝鲜政府之邀帮助镇压,日本藉此要挟清政府谈判。次年三月四日(1885.4.18),双方全权代表李鸿章和伊藤博文于天津签订本约。凡三款,另附李鸿章致伊藤博文照会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
书名。北京故宫博物院编。八十八卷。选录清军机处旧档中光绪朝有关中日两国关系的公文汇编而成。全书分两部分,前七十四卷为光绪元年(1875)至三十四年间一般奏议、廷寄、电奏、电寄等类,附录日本、朝鲜等国递交的重要文件;后十四卷为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有关日俄战争的“
中日停战条款
中日双方于马关议和期间订立的条约。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五日(1895.3.30),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日本全权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签于日本马关。凡六款。主要规定两国军队暂行停战,各自就地驻守,停战期内不得前进、不得增援。
中日马关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又称《春帆楼条约》,日文本称《媾和条约》。日本通过甲午战争迫使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895.4.17),由清政府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签于日本马关(今下关)
中日通商章程
援《中日修好条规》有关条款,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商约。签订日期、地点、人员同《中日修好条规》。凡三十三款,另附双方《海关税则》。主要内容:(1)划定中国对日开放十五口,日本对华开放八口;(2)准在对方口岸租地、建房、居住、开栈;(3)商人进至对方口岸,禁入内地,其货由
中日修好条规
清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订立的第一个条约。同治九年(1870)、十年,日本两次遣使来华,要挟清政府“仿西成例,一体订约”,经清政府据理力争,未尽如其愿。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九日(1871.9.13),李鸿章与伊达宗城作为双方全权代表于天津签订本约。凡十八条。主要内容:(1)两国各以礼
中日北京专条
即“中日北京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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