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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洋灰公司
外商企业。清光绪十七年(1891)由英商创办于上海。资本三万两。主要经营以进口水泥加工制作的建筑材料。
上海玻璃公司
外商企业。又称中国玻璃公司。清光绪八年(1882)由英商创办于上海。资本十万两。出资者为平和洋行。十年停业。
上海育才书塾
即“育才书塾”。
上海制冰公司
商办企业。清光绪十六年(1890)华商创办,租用外国机器厂房制冰,资本数千元。
上海租地章程
亦称《上海地皮章程》。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英国第一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以《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的部分条文为借口,胁迫清苏松太道宫慕久签订的殖民条约。十一月一日(11.29)由宫慕久公布。共二十三款。划定东以黄浦江为自然界限,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
中华民国军光复上海记
书名。不著撰人。二集。第一集五章介绍上海光复情形,第二集介绍上海光复后有关情况。清宣统三年九月十六日(1911.11.6)光汉学社石印。
民立上海中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苏本立、苏本炎、苏本铫等创办于上海,后改为“民立中学”。本立任校董会经理,本铫为首任校长。以提高国民识字能力,传授中西文化知识为宗旨。内设初中、高中两级,课程有国文、数学、英文、地理、书法等。高中除国文、地理外,其他课程均采用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清同治七年三月九日(1868.4.1)签于北京。凡十款。主要内容:(1)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审办各国租界内案件,刑讯、管押被控华民;(2)案件牵涉外国人者,须由外国领事或派其他外国官员“会审”;(3)须由外国人在中国委员处“看管一切”。
上海求新机器轮船制造厂
商办企业。朱志尧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筹办,三十年正式成立于上海。资本近七十万元。厂中分设母机、熔铁、造炉、造船、发动机制造等车间。三十三年开始造船,汉冶萍、招商局及长江、内河其他轮船公司多向该厂订造船只。
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
英、法、美、普、俄等国擅自对前订《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修订扩充的条约。清同治八年八月十九日(1869.9.24)议定公布。二十九款,附加《后附规例》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列强在上海租界有关区划范围、经营方法、组织机构的各项事宜,使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制度进一步系统和具
上海援鄂志愿决死团
简称志愿决死团。清宣统三年九月二十四日(1911.11.14)在上海成立。发起人为何海鸣、胡仰、卢保三等。成员约二百余人,多属苏、浙学生。1912年1月赴武昌作战,改称游击决死团。后改编为湖北都督府近卫宪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又改编为副总统府近卫宪兵。次年解散。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清咸丰四年(1854)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趁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擅将原订的《上海租地章程》改为本章程,六月十一日(7.5)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事后移文通知上海道台追认。共十四款。另附条例、条款各一件。章程确认了1848年扩大的租界地界,规定在租界内设置巡捕、选派一个
上海发昌钢铁机器厂
简称发昌机器厂。中国最早的民营机器厂之一。清同治五年(1866)方赞举在上海虹口创办。初期为一个手工锻铁作坊,约在同治八年开始用车床。光绪二年(1876)出售自制的小轮船。三年仿制车床、汽锤等。二十六年被英商耶松船厂(S.C. Farn-ham & Co.)兼并。
上海小刀会起事本末
书名。作者不详。抄本。记清咸丰三年(1853)上海小刀会起义前后活动颇详,收录起义军布告较多,并涉及上海小刀会起义时部署、主张、政策以及斗争等情况。收入《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
上海豫晋秦陇协会
清末革命团体。宣统三年十月(1911.12)旅沪豫晋秦陇人士发起组织,反对袁世凯将该四省摈于停战专条之外而加紧进攻北方民军的阴谋。
上海女子北伐敢死队
简称女子北伐队。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妇女组成的军事组织。清宣统三年十月(1911.11)由同盟会领导成立,沈警音任队长,成员约七十余人。经常组织演讲,进行革命宣传,发动妇女参军参政并帮助民军作战。南京光复后又响应北伐。1912年南北议和后停止活动。
上海纺织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又称钟渊公大公司。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三井物产会社上海支店长山本条太郎收买上海兴泰纱厂,首先在华设立日商纺织公司。三十二年又兼并上海大纯纱厂,至三十四年正式组成上海纺织株式会社,隶属三井财团的日本钟渊纺织株式会社。1914年在华资本达二百万两。
上海私塾改良总会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由上海绅民筹设,以龙门精舍为办事处,从事改良私塾的工作。允各私塾照常收徒讲授,但要改良教学,采用新法,培育人才。学生必修课程有修身兼讲经,国文包括地理、历史、理科、习字、算术、体操、图画、乐歌等。每月会课一二次,各教习率学生聚集一处,分
上海桂墅里女学堂
即“经正女学”。
上海租界权限章程
又称《上海会审公廨合同》。清光绪二十八年五月五日(1902.6.10)订于上海。共四款。规定:凡华人之间的民事案件,原告应在被告居住地之公堂呈控;华人犯租界章程者,在所犯之租界公堂审讯;凡华洋混合的民事案件,原告为洋人而非法国籍人,华人被告不论居何租界,都应控告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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