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法是“特别刑法”的对称。又称“原则刑法”、“一般刑法”。以适用范围的广狭为标准对刑法所作的分类。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任何人的刑事法律。这类刑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不局限于某一类主体,也没有特殊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的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构成部分。